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1455号之二
原告:***,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长春北路6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YMQN8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协鑫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TN5821B。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8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