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4597号之一
原告:***英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环路20号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FH0W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长春北路6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YMQN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娄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中兴北街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5028221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第三人:***,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第三人:**,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告***英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英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英木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72元,减半收取计6536元,由原告***英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