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1455号 申请人:***,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长春北路6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YMQN8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嘉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协鑫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TN5821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89003.7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金额2289003.71元限额内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以下财产: 一、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市筑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号:11×××1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太仓市区支行),期限为1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嘉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号:89×××75,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太仓支行;账号:31×××19,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太仓支行),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