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艺通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恒艺通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6726号
原告:***,男,住甘肃省。
被告:陕西恒艺通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吕林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男,住西安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恒艺通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计6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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