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艺通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恒艺通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正平隆地(陕西)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0339号
原告:正平隆地(陕西)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胜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馥柠,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籍住陕西省礼泉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恒艺通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城云谷A1005。
法定代表人:吕林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森,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平隆地(陕西)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恒艺通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平隆地(陕西)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平隆地(陕西)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平隆地(陕西)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吕   睿   涵
二〇二一年     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燕   琨
打印:王冠锦       校对:王冠锦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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