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艺通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恒艺通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322执保43号
***、陕西恒艺通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恒艺通生态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322民初109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执行,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2647.3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裁定,交付执行实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吴起县支行有存款,余额为1366.63元,本院依法冻结。经查被申请人名下再无其他财产。财产保全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322执保4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5月20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