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1民初205号
原告:江西昌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红金安置区二期3栋5-8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84KY45J。
负责人:刘金飞,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晖晖,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冠县大贤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经济开发区杭州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NXJHX3T。
法定代表人:王正先,该公司董事。
原告江西昌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县分公司诉被告冠县大贤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昌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县分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昌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昌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昌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县分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邱旭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谢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