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泽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龚政国、云南泽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331民初492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住牟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龚政国,男,1986年4月10日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云南泽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东侧德润春城花园润德商务中心写字楼18号9层908-90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BTGR8B。
法定代表人:喻林,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龚政国、云南泽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