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泽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泽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民特26号
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区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44997951G。
法定代表人:张树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林林,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云南泽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东侧德润春城花园·德润商务中心写字楼18号楼9层908-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BTGR8B。
法定代表人:喻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英,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泽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和被申请人云南泽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纠纷由钦州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已于2022年11月7日在钦州仲裁委员会达成仲裁调解为由,于2022年11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元成
审 判 员 陈泓霖
审 判 员 张艳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曾佩云
书 记 员 李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