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泽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泽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921民初826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 被告:云南泽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大道东侧***城花园德润商务中心写字楼18号楼9层908-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MA6KBTGR8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泽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因遗漏另一个被告***,待核实情况后再重新诉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案件在宣判前,原告依法享有撤回起诉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计1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