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泽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泽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921民初1227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 被告:***,男,1959年4月3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被告:云南泽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大道东侧***城花园德润商务中心写字楼18号楼9层908-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MA6KBTGR8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泽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2023年7月27日,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案件在宣判前,原告依法享有撤回起诉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 彪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