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译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遵义市朝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民初695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红,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朝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221258920。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二路。
法定代表人:刘永仙,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华,红花岗区长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93年1月15日出生,住贵州遵义市汇川区。
第三人:贵州鑫译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万方商住楼A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KNKGXU。
法定代表人:雷开伟,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遵义市朝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贵州鑫译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钟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郭霞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