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2民初728号
原告:***,男,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德令哈市,居民身份证:XXX。
被告:宁夏中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凤区正源北街锦绣苑5号楼9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徐世博,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中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春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