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恒丰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青铜峡市玉兴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3民终12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系宁夏马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青铜峡市玉兴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2。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张某,户籍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原审被告:中建恒丰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上诉人**1因与被上诉人宁夏青铜峡市玉兴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张某、中建恒丰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21)宁0381民初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1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17元,减半收取2908.5元,由上诉人**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坤
审判员      马媛
审判员     王祺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得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