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205执1087号
申请执行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205MA765P1072。
经营者:崔侠,**经营者。
被执行人:中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554170415R。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执行人:柳某,住中宁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住宁夏石嘴山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中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柳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宁0205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柳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柳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中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柳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11285.43元、负担执行费3069元,合计214354.4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柳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14354.4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光香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