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民辖终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山东金聖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高新技术开发区衡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崔娜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辉,德州德城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刘法书,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景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能公司)、原审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辉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22)鲁1424民初9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景能公司双方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施工合同关系错误,本案案由应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应按一般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权。2.景能公司盖章确认的《承诺书》经德州中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合法有效,其应按照承诺书的管辖约定向上诉人主张权利。而此次一审法院又认定《承诺书》管辖约定无效,明显矛盾。景能公司已经承诺放弃向军辉公司主张工程款,且与上诉人达成债务转移的合意,应按照承诺书中约定向管辖法院起诉。景能公司违反承诺,既不放弃向军辉公司主张权利,又申请追加上诉人承担责任,前后矛盾。综上,一审法院对债务纠纷无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或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景能公司依据《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单项协议》诉请判令原审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一审诉讼过程中,基于***代偿案涉工程款的承诺,其被追加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但该追加行为并未改变本案争议性质,根据本案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而认定景能公司与***在《承诺书》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为山东省临邑县,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依法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韩金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俊岐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