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4民初304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
被告:山西卓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跃生,男,经理。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西卓利达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保全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吕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