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君裕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君裕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梦想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02财保64号
申请人山西君裕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晋安东街7号楼A区5幢2单元20层2002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军,担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梦想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东缉虎营2号1幢。
法定代表人祝兵,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华联创业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街九中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亮亮,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西君裕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具体冻结清单如下:1、户名:山西梦想科技有限公司,账号:35×××73,开户行:晋商银行太原南内环街支行;2、户名:山西华联创业商贸有限公司,账号:50×××17,开户行:晋中银行巨龙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证如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其公司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齐来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