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晋0109民催6号
申请人:山西焦煤集团森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新晋祠路一段一号山西焦煤集团综合服务基地A座22层。
法定代表人:赵承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炜,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山西焦煤集团森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9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山西焦煤集团森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焦煤集团森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山西焦煤集团森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武建芬
审判员 阳 妮
审判员 赵 蓉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