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臣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6758山西臣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群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3民初6758号
原告:山西臣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横河西二巷8号。
法定代表人:孙俊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孝飞,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群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钱皋路168号(国联金属材料市场B栋540室)。
法定代表人:念国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山西臣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群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山西臣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臣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臣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8元,减半收取计1114元,由山西臣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双鹰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