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民终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亿**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左云县。
原审被告:山西臣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俊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晓军,住山西省太原市。
原审被告:李连生。
原审被告:王建生,住太原市。
上诉人山西亿**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2020)晋0226民初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亿**物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西亿**物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5元,由上诉人山西亿**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卉妍
审判员 张丽娟
审判员 张 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谭震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