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82民初7228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县。
被告:云南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星园丁小区******。
法定代表人:严国盛。
被告:***,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路**div>
法定代表人:方菊明。
原告**银诉被告云南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