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82民初7931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六盘水市中山区。
被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路5号。
法定代表人:方菊明。
被告:云南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星园丁小区2幢3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严国盛。
原告***与被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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