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9民初39号
原告:***,男,198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武明,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星园丁小区2幢3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严国盛,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JERP4D。
被告:张云明,男,1982年10月20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诉被告云南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云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龙正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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