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722民初1511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白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大理市人,个体经营者,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被告:***,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云南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国盛总经理
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友融,云南云誉(麒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同年11月2日原告以重新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527.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黎 勇
审 判 员  陈正芳
人民陪审员  李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汤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