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执7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时,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云南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星园丁小区2幢3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JERP4D。
法定代表人:严国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办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时、云南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云南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已结算不差欠**时工程款的执行异议申请立案后,经申请执行人***核实后,于2021年3月15日申请撤销对云南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现被执行人**时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56080.00元(利息另计)、诉讼费2849.00元,并承担执行费2284.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时在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公积金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工商总局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在其住所地无房屋登记信息,尚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浩
审判员 王维强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贵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