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民终19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苗族,云南省丘北县人,住云南省丘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云南省广南县。
原审被告:云南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星园丁小区2幢3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严国盛,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四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2022)云2627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0月21日收到本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至2022年11月14日止,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丽
审判员 何 英
审判员 陆启慧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开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