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02民初1323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代理人:梁华毅,云南天外天(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廖军(实习),云南天外天(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9年7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云南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MA6KROHR2N,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双龙街道美奂新城76-7号。
法定代表人:浦同旺。
被告: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18XT,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720号。
法定代表人:王楷银。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同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保家鹏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