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23民初2252号
原告:***,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健飞,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邵阳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在邵阳县塘渡口镇白虎街。
法定代表人:贺亚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雁,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石进镇双林村工业集中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曹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斌,湖南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邵阳县供电分公司、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2020年12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简寻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银异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