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伟拓力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伟拓力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5717号
原告:江苏伟拓力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步月路29号12幢-33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永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滨海园区黄海路职工之家16#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伟拓力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伟拓力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伟拓力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苏伟拓力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