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民初1283号
原告:无锡市惠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5562788A,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冬青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拓力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562894974J,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步月路29号12幢-33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惠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拓力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无锡市惠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市惠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