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113号
申请人:无锡市惠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5562788A,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冬青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拓力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562894974J,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步月路29号12幢-33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惠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拓力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拓力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无锡市惠能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