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杭西民初字第1478号
原告:杭州加冠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加冠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加冠广告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加冠广告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加冠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加冠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忠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