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882民初566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连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勤政路总部经济大楼30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W5P01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飞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提交《民事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受理费743.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龙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