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9022号
申请人:佛山市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前进路怡兴楼B座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60200561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古塔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895273308W。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41715.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41715.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9022号
申请人:佛山市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前进路怡兴楼B座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60200561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古塔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895273308W。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41715.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741715.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