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971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前进路怡兴楼B座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60200561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佛山市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粤0605民初971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所有的坐落于的不动产权;冻结了***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438346.85元;查封了***所有的号牌为的车辆。现佛山市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所有的坐落于的不动产权的查封;
二、解除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户内银行存款438346.85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所有的号牌为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971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前进路怡兴楼B座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60200561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佛山市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粤0605民初9717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所有的坐落于的不动产权;冻结了***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438346.85元;查封了***所有的号牌为的车辆。现佛山市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所有的坐落于的不动产权的查封;
二、解除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账户内银行存款438346.85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所有的号牌为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