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82民初605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16日出生,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432××××××××××××590。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61C。
法定代表人:**1。
被告:连州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州市×××××××××(磊园综合楼)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21。
法定代表人:**1。
本院于2021年3月1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佛山市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州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以双方庭外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州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充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233.6元,减半收取3,616.8元,财产保全费2,485元,合计6,10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熊 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蔡 志 聪
书 记 员 欧阳国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