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佛山市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州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82民初605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16日出生,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432××××××××××××590。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61C。 法定代表人:**1。 被告:连州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州市×××××××××(磊园综合楼)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21。 法定代表人:**1。 本院于2021年3月1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佛山市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州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以双方庭外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州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充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233.6元,减半收取3,616.8元,财产保全费2,485元,合计6,10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熊  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蔡 志 聪 书 记 员 欧阳国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