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新建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佛山市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旺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2254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新建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住所地广东佛山三水工业园区西南园C区13-2号之二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1EK761E。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458F。
负责人:石合群。
被申请人:佛山市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前进路怡兴楼B座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60200561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旺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工业大街17号珠影文体广场10#楼商铺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8MA550MQE0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新建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旺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764049.71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共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旺志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4049.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434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新建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