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隆昌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顺盛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3934号
原告:**,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被告:青岛顺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李哥庄镇。
法定代表人:张绍芝。
被告:青岛隆昌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李哥庄镇。
法定代表人:陈关埠。
原告**与被告青岛顺盛置业有限公司、青岛隆昌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