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3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娟,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道安(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镇***村。
法定代表人:陈美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
原审被告:***,男。
原审被告:***,男。
原审第三人:青岛顺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镇顺盛聚福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高娟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青岛顺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6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娟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娟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436元,减半收取19,718元,由上诉人高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齐 新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