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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娟、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3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娟,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道安(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镇***村。 法定代表人:陈美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 原审被告:***,男。 原审被告:***,男。 原审第三人:青岛顺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镇顺盛聚福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高娟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青岛顺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6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娟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娟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436元,减半收取19,718元,由上诉人高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齐 新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