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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正德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7035号 原告:青岛正德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镇***村。 法定代表人:陈美埠,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男,198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青岛正德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立案。原告青岛正德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法庭辩论前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900元,后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正德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原告在法庭辩论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诉讼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诉讼保全费1045元,由原告青岛正德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