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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6434号 原告: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恒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金岭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163904637H。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11月2日出生,系公司项目经理,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1534Q。 法定代表人:陈美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款2380000元,涉及本案福临变电站工程项目以及巨峰变电站案外项目。原被告均不能说明该款在两个项目之间如何分配。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做出(2021)鲁0213民初6434号举证通知书,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2年7月10日届满。原告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证实本案应当扣除原告向被告支付巨峰变电站项目工程款的金额;或者通过诉讼程序等方式解决原被告之间存在的该项争议;逾期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原告起诉无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