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0586号
原告:青岛凝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东松园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ELD8Y4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航(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男,196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1534Q。
法定代表人:陈美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虽荣,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凝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开、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凝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开、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凝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青岛凝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贺 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