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策蓝天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国策蓝天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太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5财保419号
申请人:北京国策蓝天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林萃西里55号楼二层2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国策蓝天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北京太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东经路3号5层514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国策蓝天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太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光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蓝天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太光公司名下价值3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蓝天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蓝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太光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三十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与不足额部分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北京国策蓝天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