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执35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科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共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39094463。
法定代表人:巫先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经济合作区联众技术信息服务平台综合楼A座公寓-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81097810893P。
法定代表人:王秀权,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市合作区进口木材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81747939980B。
法定代表人:王秀权,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科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苏0412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账户(内容详见回执),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查封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名下的蒙EGX759号汽车、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蒙EL××××号汽车,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止。上述车辆暂未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涉案较多,其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科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认可法院的调查。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热电有限公司、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分别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措施。本案立案标的为1461173元及其利息。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可以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家亮
审 判 员 陈 建
审 判 员 戴 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宋 超
书 记 员 胡酉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