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科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市科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11民初4093号
起诉人常州市科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539094463。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共建村。
法定代表人:***。
起诉人常州市科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开封中环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尚欠合同款380000元,并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以3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18年10月10日为57710.5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不在本院辖区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常州市科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昆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