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科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06-04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武催字第5号
申请人常州市科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巫先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常州市科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常州雪堰支行的银行汇票(号码为0010004120034357,票面金额为40000元,出票人为常州市科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科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新
审判员***
审判员卜昕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