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北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004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系新疆元正盛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斯市北京路1号国际客服中心2层A区2203室。
法定代表人:沈新凡,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的霍市劳人仲字(2021)28号仲裁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对已知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下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请求,系对其权利之自由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斯市人民法院(2022)新4004执1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利军
审判员  吕 婷
审判员  孙振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帅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