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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4财保892号

申请人:**,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申请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斯卡拉苏河欧陆经典小区****。

法定代表人:沈新凡,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博州阿拉山口市文化街******div>

负责人:沈新凡,分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分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分公司价值216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财产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分公司价值2160000元的财产。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 林

二 O 一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王彩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