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铭远建设有限公司

***与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381民初8580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淮安市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瑕,上海申浩(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上海申浩(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王陵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嗣江,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
被告:江苏铭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沂市合沟镇合沟街。
法定代表人:曹玉华,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可,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微,江苏瀛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开忠,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
被告:杨步贤,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与被告徐州送变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送变电公司)、***、江苏铭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远公司)、李开忠、杨步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因本案存在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瑕、李***,被告送变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嗣江,被告***、铭远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可,被告李开忠、杨步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合计54150元(李开忠所欠的工程款17350元,原告代李开忠垫路支付的费用36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徐州送变电公司承包新沂市双塘镇东黑埠110KV线路新设工程,该项目由***具体负责。***从李开忠处承包上述线路新设工程的6、7号混凝土桩基建设项目,于2016年12月完工交付。四被告尚欠***劳务款17350元及施工期间垫路费用36800元至今未付,故提起本案诉讼。
送变电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其承包新沂市双塘镇东黑埠110KV线路新设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江苏铭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现已审计结束,对外付款完毕,要求驳回原告对其诉讼请求。
***辩称,其不认识原告,亦不认识杨步贤、李开忠,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铭远公司辩称,其承包涉案工程后将该工程部分劳务分包给苑伟清,但是苑伟清之后如何分包、转包,其并不知情;其已与苑伟清就涉案工程结清账目,劳务分包不需要苑伟清具备资质;原告主张的是劳务工资垫付款及铺路材料垫付款,适用的法律关系应为基于其垫付行为产生的追偿法律关系,原告应基于该基础法律关系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而不应适用建设工程相关的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因此请求驳回原告对铭远公司的诉讼请求。
李开忠辩称,其与***之间没有经济纠纷,***垫路未经其同意,该36800元不应由其支付;17350元的欠条不是其出具,亦不应由其支付。
杨步贤辩称,其委托李开忠向***支付27350元,李开忠已经支付了10000元,剩余17350元仍应由李开忠向***支付。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2日,杨步贤从李开忠处承包新沂市双塘镇东黑埠110KV线路新设工程,并签订《高压线基础承台工程发包协议书》。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具体负责上述工程的6、7号桩基建设,于2015年年底完工。2016年6月2日,杨步贤向李开忠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李开忠代为向***支付双塘线路110KV第6、7号桩基工程款27350(从杨步贤沭阳工程款中扣除),李开忠签字表示同意支付。
2017年12月12日,杨步贤向***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新沂双塘110KV线路塔基签证款(6号、7号)垫路费36800元整欠款人:杨步贤”。杨步贤辩称该欠据系***为向李开忠索要该笔垫路款而要求其出具,并非其实际欠款,***对此当庭表示认可。
李开忠提交与杨步贤结算单一份,内容为“新沂双塘线路110KV(1、2、3、4、5、6、7、8、9、10、11、12号)基础工程款全部付清后,多付李总13000元整,此款从此线路签证中扣除。杨步贤2016.3.28号”。
另查明,新沂市双塘镇东黑埠110KV线路新设工程由送变电公司承包后转包给铭远公司,铭远公司将上述工程的部分劳务(包含6、7号桩基建设)分包给案外人苑伟清。铭远公司提交苑伟清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从2018年1月24日之前所做工程债权债务全部结清,手下施工队债权债务全部由苑伟清负责处理,如有造成后果和损失由本人承担。(本人和***所做工程债权债务一律结清)苑伟清2018年1月24日”。李开忠在庭审中陈述其从苑伟清处承接双塘镇东黑埠110KV线路新设工程,未签订书面协议。***陈述6、7号桩基的具体建设内容包括挖坑、制模、扎钢筋、打混凝土、层面按压、校正、抹平、防护、道路疏通。
上述事实,有***提交的委托书、欠据、现场照片、通话录音,李开忠提交的《高压线基础承台工程发包协议书》、结算单,铭远公司提交的苑伟清《承诺书》,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陈述其从李开忠处承包涉案工程6、7号桩基的建设,根据其陈述的施工内容及各方提交的证据,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
关于***主张的垫路费36800元,经查,杨步贤对该笔欠款予以否认,杨步贤亦在庭审中自认为了便于向李开忠索要该36800元而要求杨步贤向其出具欠据,杨步贤实际上并不欠其垫路款;李开忠否认与***之间存在法律关系,表示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垫路一事不知情,***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36800元应由李开忠及本案其他被告支付,故对于***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要求李开忠、***支付其工程款17350元,要求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未能举证证明李开忠、***系合同相对方,其要求李开忠、***支付17350元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未能举证证明其与送变电公司、***、铭远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称系从李开忠处承包涉案工程6、7号桩基,其要求送变电公司、***、铭远公司、杨步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 婧
人民陪审员  唐怀侠
人民陪审员  史建仓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明月